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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媒体评论:智能门锁带摄像头被邻居告了 邻里事先沟通很重要

时间:2024-06-15   访问量:1014

(来源:文明天津)

图片来源于网络

近日,北京丰台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邻里间的诉讼。张某和孙某是邻居,两家入户门成直角,张某必须从孙某门前经过。一天,张某发现邻居换上带摄像头的智能门锁,认为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便将孙某诉至法院,要求拆除智能门锁。孙某提出,安新门锁是保障自家安全和预防快递丢失,主观上没有偷窥、侵犯邻居隐私的想法。法院审理后认为,孙某电子锁上的摄像头,虽未直接拍摄邻居张某家,但摄录范围包括门前的公共走道,相对于社会公共空间,该走道的通行使用人员更为具体特定,正常情况下只有张某、孙某两家人。孙某的电子锁摄像头,记录和存储了邻居家不愿为别人知悉的个人信息,对隐私权构成了威胁和侵犯,判决其拆除门锁。

因安装摄像头引发的邻里纠纷,多年前就有,而现在更多更复杂了——带有录音、录像功能的智能门锁、电子猫眼等设备走进千家万户。因具有较强的安防作用,很多人出于个人安全和防止快递丢失等方面的考虑,选择安装智能门锁。许多中高端智能门锁不仅具备人体感应和人脸识别功能,有的还有拍照录像和远程监控功能。在楼房公共通道空间有限的情况下,住户大门相邻,这样的智能门锁、电子猫眼是否会侵犯到邻居的隐私权呢?网友观点有分歧。有些网友认为,通道不是邻居的卧室,谁天天有闲心看他人出入,是有什么见不得光吗?按这个逻辑,行车记录仪对着邻居的车,拆不拆?物业监控对着单元门、走廊、电梯间,拆不拆?公共空间,主张隐私权可以,但什么是隐私总得考虑合理性。也有网友反驳说,性质不一样,完全两回事。一个是随机、不确定地在公共场合对着非特定人,一个是自家门上摄像头专门固定地对着特定人。“就像街溜子天天随便在街上乱窜,那是他的自由,但他天天上你家门口转悠,你怎么想?”

来看看法官的以案说法。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这种监控对原告而言心理上会产生一种压抑和被束缚的感觉,这种感觉实际上已经侵犯到了原告的隐私权当中的关于他自身的私人生活安宁方面的权益,也侵犯了原告方个人的信息包括行踪的相关信息。很多网友对此感同身受。“我是独居女性,如果邻居这么干,会给我带来一定的心理压力,会担心自己的隐私和安全问题。”

这一案例告诉我们,不是故意侵犯他人隐私权,也应立即纠正,否则就是违法。在入户门处安装带有录音、录像功能的电子设备前,最好事先征求一下邻居的意见,要在法律的规范下享受科技带来的便利,构建和谐的邻里关系。远亲不如近邻,真诚交流,互谅互让,多做换位思考,以同理心根据自身实际需要,选择使用可区分功能的智能门锁。(评论员 宋学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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